吉隆坡赤溪公館章程

1. 名稱及註冊地址

i. 名稱

本公館將命名”吉隆坡赤溪公館”(以下簡稱”該公館”)。

ii. 註冊地址

本公館註冊地址為吉隆坡蘇丹街門牌85號。本公館註冊地址不得在沒有獲得社團註冊官預先批准情況下更改。

2.目的

本公館目的為團結源自赤溪同鄉華僑,促進文化活動,運動及青年活動,提升教育水準以及參加福利服務和運動等惠及社會的活動。

3.會員藉

i. 附屬會員

任何非源自赤溪者,不論性別,備有良好品行及能慷慨提供援助者皆可申請成為附屬會員。附屬會員在本公館會議上沒有表決權而且不能擔任理事會任何職位。

4.會員義務及權利

i. 義務

所有本公館會員都必須作出以下義務:-

a.支付入會費及月捐。

b.協助本公館所推行之事務。

c. 遵守本章程以及會議議案。

ii. 會員權利

所有本公館會員都擁有以下權利:-

a.根據本公館所有條例,申請使用本公館大廳作為舉辦慶典用途。

b.擁有優良學業成績的會員子弟以及有意到大學深造者可申請本公館大學貸學金(附屬會員例外)。

c.貧窮會員們可申請學業援助。

d.以下各階級會員不得被選為本公館理事或擁有表決權:

i. 未滿21歲者;

ii. 附屬會員;

iii.被宣佈破產者。

e.凡会员入会六个月后,方有权在会议中选举或被选为理事。

5. 費用

會員及附屬會員們必須支付每月$1.00的月捐。

6. 凍結及開除會員

i. 本公館有意終止會員藉的會員們可向秘書預先兩個星期提呈一項書面通知以及清付所有所欠月捐。

ii. 任何不遵守本公館章程的會員或以任何形式違反及毀壞本公館名譽者可能被開除會員藉或其會員藉被凍結一段由理事會所決定的期限。在理事會尚未開除或凍結任何會員的會員藉前,有關會員將接獲書面通知,細列開除或凍結原因。有關會員將有機會解釋及辯護。除非理事會經由有關會員上訴後決定延遲或廢除有關開除或凍結會員藉,否則有關開除或凍結會員藉將逾期執行。

7.會員大會

i. 本公館管理將由會員大會裁定。會議法定人數將是最少有表決權會員的一半或理事會人數的兩倍,視何者為低,而有關人數將監視每次的會議。

ii. 若在有關會議約定時間的半個小時內無法達致法定人數,有關會議將押後至另一個由理事會決定的日期(不能超過30天)。新的日期將在報章刊登而若在會議指定時間的半個小時內無法達致法定人數,出席的會員們可繼續進行會議,但有關會議無權更改本公館章程或作出任何關于全體會員們的決定。

iii.

(a) 接納本公館理事會過去一年的活動報告書。

(b) 接納由財政所提呈的過去一年財務報告及經過審核的帳目。

(c) 每兩年一度委任理事會成員。

(d) 修改章程, 若有。

(e) 處理其他會議所提出的事項。

iv. 本公館秘書將向每一位會員在常年大會舉辦前最少十四(14)天提呈一項通知,列明有關會議舉辦日期,時間和地點,連同議案及議案錄副本和本公館過去一年經審核帳目。有關文件的副本應陳列在本公館註冊地址會所讓會員們閱讀。

v. 特別大會可在以下情況下舉行:-

a. 若理事會覺得有必要時;或

b. 經由最少二十(20)名有表決權會員提呈書面要求並且註明有關特別大會目的及原因。

vi. 由會員所提出的特別大會必須在接獲有關要求日期的一個月之內舉辦。

vii. 有關宣佈特別大會及特別大會議程的通告將在有關會議舉辦日期前最少十四(14)天由秘書向全體會員發出。

viii. 本章程第(i)項和第(ii)項關于法定人數及將會議押後事項將用於有關特別會議。但是,如果在特別大會原定時間的半個小時後無法達到法定人數,有關會議將被取消而任何由會員們所提呈關于同樣目的而舉辦的特別大會將在該特別大會原定日期的六(6)個月內不受理。

ix. 除非本章程註明,否則所有本公館會議議決必須獲得超過一半會員的同意。若雙方票數相同時,主席將使用決定一票。

8.理事會

i. 理事會將委任以下各職位:-

a. 一名主席

b. 一名署理主席

c. 兩名副主席

d. 一名秘書和一名副秘書

e. 一名財政

f. 一名馬來西亞文文書

g. 一名中文文書

h. 一名交際秘書及一名副交際秘書

i. 兩名內部查帳

ii. 本公館理事以及每一位執行本公館的官員必須是馬來西亞公民。

iii. 以上各職位候選人必須經過題名和覆議及通過會員在常年大會表決方可。所有官員可以每年重新受委任。

iv. 理事會付責監督及安排本公館的日常操作以及針對本公館行政決定是否超越大會權利。理事會將不得在沒有獲得大會批准前採取任何違反大會所作出決定的行動而理事會必須尊從大會決定。理事會將在每年常年大會上提呈過去一年的活動報告書。

v. 理事會將最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的通告必須在有關會議舉辦前的七(7)天提呈給所有會員。主席可擅自或連同不少過四(4)名理事在任何時候召開會議。有關會議法定人數為理事會成員的一半人數以監督有關會議。

vi. 若發生任何須要理事會批准或通過理事會的重要事項不能舉辦的話,秘書可通過發出通告獲取理事會成員的同意但理事會的有關決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為有效。

a. 有關文題必須在通告中列明以及提呈給每一位理事。

b.最少一半的理事必須表決同意或反對有關提議,以及

c. 決定必須以多數票決定。

任何通過通告所獲得的決定必須在下一屆理事會由秘書報告以確定及紀錄在案。

vii. 沒有提供任何理由而三次連續缺席的理事會成員將被視為已經辭去有關理事一職。

viii. 當一名理事會成員逝世或辭職時,下一位獲得最高票數者將接任填補有關空缺。若被選人選缺席或拒絕有關委任時,理事會有權委任本公館的任何其他會員填補有關空缺直到下一屆會員大會為止。

ix. 理事會可命令秘書及其他官員執行本公館的任何事務以及在須要時委任經理或員工們。他有權因疏忽,不誠實,無效率,拒絕執行任何理事會的決定或任何其他有損本公館的原因凍結或開除有關經理或其他員工。

x. 理事會可在須要時設立小組以及給予任何理事成員特別權利。

9. 選舉小組

i. 選舉小組將于最後的理事會會議以及委任新理事前成立。選舉小組將由9名成員組成,付責選出新理事會。

ii. 選舉小組將向本公館全體會員提呈所有會員名單及題名表格以及在報章上宣佈何處可獲得題名表格以及大會日期,時間和地點。所有關于競選事項及工作將在每個財務年終結的十二月卅一日後完成。新理事會將在常年大會舉辦後的兩個星期從舊理事會手中接任。(而在同時,選舉小組將解散)。

10. 代替

若一名中選人士拒絕受委任,有關職位將由下一位獲得最高票數者填補。

11. 任期

本公館理事任期為期兩(2)年。除了主席,秘書,財政及內部查帳職位之外,所有其他職位均可委任。以上職位不得就任超過兩屆(即超過四(4)年)。

12. 任務

i. 主席

a. 代表本公館向外界人士及外界機構接洽。

b. 召集理事會議。

c. 主持所有理事會議。

d. 監督所有本公館的行政及業務。

e. 保管本公館圖章,簽署所有信件,文件,收據及本公館支票以及收藏所有契約。

ii. 署理主席

a. 協助主席處理本公館業務。

b. 在主席缺席時,擔任代主席。

iii. 副主席

副主席將在主席或署理主席缺席時擔任代主席。

iv. 秘書

秘書將付責本公館行政工作,在理事會上作出決定,監督所有業務以及簽署本公館的所有支票。

v. 副秘書

副秘書將協助秘書執行他/她的工作以及在秘書缺席時代替其職位。

vi. 財政

財政將保管本公館的所有帳目及確保其帳目準確,發出本公館收據以及連同本公館主席和秘書一起簽署本公館的所有支票。財政有權保管不超過$500.00的零用現金。

vii. 馬來西亞文文書

付責處理所有馬來西亞文書信來往。

viii. 中文文書

處理所有中文書信來往以及在會議上紀錄議案。

ix. 查帳

查帳將檢驗本公館的所有帳目及作出報告或為理事會議證實有關帳目。他們必須報告任何不正確或虛假的帳目,否則他們將負起有關責任。

x. 交際秘書

交際秘書將代表本公館出席其他團體宴會,付責本公館內外公關工作。

xi. 副交際秘書

副交際秘書將協助交際秘書執行他/她的義務。

13. 財務

i. 根據本章程所訂,本公館的錢財可用於實現本公館所定的目標,包括支付行政費用,支付薪金,官員及受薪職員費用,及查帳費用但不得用於支付任何會員被法庭所判的罰款。

ii. 財政有權隨時保管不超過$500.00的零用現金。任何超過這數額的現金必須存入一個由理事會所批准的銀行戶口。有關銀行戶口將以本公館名譽開設。

iii. 收支帳目連同每年帳目必須由財政付責以及在財政年度結束後盡快由查帳查閱。經查閱的帳目必須向接下來常年大會上提呈以便獲得通過,而有關帳目的影印本將陳列在本公館會議地點供會員參閱。

iv. 本公館財政年將從每年一月一日開始到十二月卅一日為止。

14. 章程解釋

i. 在大會之間,理事會可在決定任何不包括在本章程內重要事項時提出任何關于本章程的解釋。

ii. 除非在大會上有任何相反或与大會所決定的政策有衝突,而除非通過大會決定,否則理事會針對會員們的決定將是最終決定。

15. 禁止

i. 除非獲得有關當局的批准,否則本公館不得涉及任何彩票活動,無論有關活動只限於會員們或以本公館名譽舉辦或以本公館官員或理事會或會員舉辦。

ii. 一九六六年社團法令下第二節條文將不為本公館的任何會員提供有關條文所給予的利益。

章程修改

除非獲得大會決定,否則本章程不得修改。修改本章程事項必須在作出修改決定後的二十八天內向社團註冊官申請而有關修改將在社團註冊官批准後的日期方為有效。

16. 解散

i. 本公館可在獲得不少於五分之三有表決權會員的同意下自動解散。

ii. 若本公館根據以上條文解散,所有本公館的合法債務將依據法律清還而所剩餘數將根據大會所定方式處理。

iii. 解散通知必須在解散日期的十四(14)天內向社團註冊官提呈。

17. 徽章

本公館徽章將是一面綠色盾,上面寫有本公館英文及中文名稱。